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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營造業綜合業務(設立、變更、停歇業)等相關書表

各辦理項目應注意事項
籌設許可:申請如為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各項申請書件、證明文件及印鑑,公司名稱均應增加籌備處申辦許可。
申領證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該工程人員受聘日應為取得營造業許可後徑向公司或商業組織辦理登記,以核准登記日起或後始惟受聘日。
變更申請:如變更項目為變更印鑑(公司、負責人)、變更地址、跨縣市變更地址、變更負責人、增(減)資、變更組織、變更名稱,應依組織分別先向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之主管處辦理變更,再依營造業法第十六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印鑑:申請函填寫公司資料處加蓋新登記印鑑及另加蓋舊登記印鑑,新舊印鑑大小或字體不可類似。
跨縣市變更地址:應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辦理加入移入地技師公會。
停業、復業、歇業: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各直轄市、(縣)市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報請備查: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請備查。」,營造業法第四十條規定:「……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專任工程人員:尚無受聘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經歷之技師或建築師,其二年土木建築工程經歷應參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畫、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開立:
1.服務證明書(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係說明之服務證明書;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顧問業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檢附該公司(行號、事務所、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加蓋登記印鑑及出具載明任職職係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2.經歷證明書(應記載累計實際擔任二年以上之工程經歷載明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一定格式之經歷證明書,該證明書應經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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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5-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8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