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地點:本市北屯區公所、南屯區公所、北區區公所、南區區公所、東區區公所、大里區公所、太平區公所、烏日區公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 公告期限: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計滿30日止。
三、 公告書件: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樁位座標表暨控制測量成果。
四、 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五、 複測費用每1樁點新臺幣1,200元整,至少需檢測3個樁點。
六、 申請書格式請向本市北屯區公所、南屯區公所、北區區公所、南區區公所、東區區公所、大里區公所、太平區公所、烏日區公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