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條文: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77條第1項(查獲變更使用執照)或第77條之2(查獲變更室內裝修)案件,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5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建築法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法律規定要求改善恢復原狀之規定辦理。
二、「恢復原狀(建築物原核定使用及圖說原狀)」包括違反以下條文情形:
(一)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一)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未經核准進行室內裝修者。
三、為便利民眾了解改善(恢復原狀)的作業方式及完成條件,恢復原狀作業申請書件研議包括以下兩項及相關佐證文件:
(一)「恢復原狀改善說明書」:由建築物違規義務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具建築物實質管理能力之人)填寫。
(二)「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由建築物違規義務人委託之技師或建築師簽證,及並檢附以下相關附件資料後送本局使用管理科審查。
「檢附改善佐證文件(共5項,1-4項為應檢附,第5項視構造情形檢附)」:
附件1:「照片平面索引圖」(以原核准圖說為底圖,標示各違規改善位置、照片編號及拍攝方向)。
附件2:「改善對照照片」(改善施工前、後照片;各違規位置至少拍攝2方向照片)。
附件3:「構造材料說明書」(除說明書外,並由簽證人員視案件情形檢附標示「構造材質」之原核准圖說佐證(如平面、剖面、詳圖等)及改善施工照片資料;另倘為「評估結果2」情形請另檢附「現況材料調查照片」說明。)
附件4:「職業證照」(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職業證照影本)。
附件5:「防火材料證明」(註:RC造及磚造,免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