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公告欄)暨南屯區楓樹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請保持水路暢通。
五、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六、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