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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

臺中市政府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 (以下簡稱本輔導計畫)

  • 執行依據

(一)建築法:77條、第77條之4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四)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六)職業安全衛生法

(七)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九)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十)工廠管理輔導法

  • 執行範圍

(一)原勞動部管理期間列管清冊或自主檢查之昇降設備(屬建築法管轄設備者)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特定工廠納管廠區之昇降設備(屬建築法管轄設備者)

  • 執行目的

(一)銜接處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昇降設備管理問題。

(二)逐步依據建築法相關規定落實昇降設備管理機制。

  • 分類方式

(一)甲類:符合建築法令之昇降設備(未領得使用許可證)

(二)乙類:合法建築物內增設之昇降設備(未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及使用許可證)

(三)丙類:合法建築物外增設之昇降設備(未領得雜項執照及使用許可證)

(四)丁類: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特定工廠納管廠區之昇降設備(未領得使用執照及使用許可證)

  • 執行原則

(一)分類管理、安全優先。

(二)分期改善、務實至上。

(三)輔導為主、裁罰為輔。


  • 計畫內容

(一)輔導期間

1.輔導期限:112626日至119319日(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限)

2.輔導類型:前揭甲、乙、丙及丁類類型。

3.辦理事項:

(1)設備管理人按月委請領有昇降設備登記證之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專業廠商)維護保養。

(2)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公告之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逐案輔導申辦建築執照,於輔導期限前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3)設備管理人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前,於112年度至119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得備齊下列文件代替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A.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或依「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核發之臨時使用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B.<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C.列管昇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D.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4)120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昇降設備檢查項目,須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5)配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7月至9月),自119年101日起仍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者,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依建築法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二)配合事項

1.應辦事項:

(1)本府都市發展局:

A.112年630日前:公告輔導計畫並副知內政部

B.119年319日前:配合年度「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業務督導考核計畫」考核項目,持續追蹤輔導事業單位辦理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2)檢查機構

受理本府都市發展局委託檢查、檢查案件按月彙報本府都市發展局。

(3)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

協助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

2.配套措施

(1)屬本輔導計畫執行範圍之昇降設備,於112年度至119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備齊下列文件者昇降設備檢查結果得勾選為合格

A.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或依「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核發之臨時使用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B.<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C.列管昇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D.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2)請勞動部協調勞動檢查處,如有額外查獲涉有建築法所規範之昇降設備或有公共安全疑慮者,請通知該設備所屬主管建築機關卓處。

(3)非屬建築法所管轄之昇降設備,請各主管建築機關函請勞動部卓處。

 

  • 分工原則

(一)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1.內政部訂定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範本)

2.內政部負責有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法令推動及督導。

3.經濟部加強輔導工廠依規定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4.勞動部依本計畫第六點第()項第2款加強稽查昇降設備。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

1.因地制宜另訂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推動輔導業務。

2.負責清查所轄建築物昇降設備數量。

3.負責所轄建築物昇降設備委託安全檢查事宜。

4.協助昇降設備管理人依法取得使用許可證。

5.委託機構、團體協助昇降設備訪查。

6.辦理或委託辦理輔導說明會。

(三)專業廠商

1.受理昇降設備按月維護保養申請。

2.指派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

(四)檢查機構

1.受理昇降設備定期檢查申請。

2.指派領有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安全檢查。

3.按月彙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昇降設備檢查結果。

  • 注意事項

(一)本輔導計畫之臨時使用許可證、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得由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出具),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檢查機構或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說明會。

(三)輔導成效納入年度「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業務督導考核計畫」考核項目

(四)本輔導計畫相關書表,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增修。

(五)辦理期間為112626日至119319日(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限)

 

 

  • 相關表格

(一)臨時檢查表(<B-18-1>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二)臨時使用許可證

(三)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四)列管昇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五)適用輔導勞動部列管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之執行規定

<B-18-1>第172829項之執行替代改善措施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26
  • 發布日期: 2023-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