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B類「商業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消費之場所、舉凡視聽歌唱、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舞廳、舞場、酒家、酒店、特種咖啡茶室、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電子遊戲場、錄影帶、播映場所、百貨公司商場、市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酒吧、小吃街、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的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均應於每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都發局呼籲申報場所應按時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第二季」各申報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期間列表,請詳見附表)
申報人除定期委託經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外,並應將檢查結果向都發局使管科申報。逾期未申報之場所,將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拒不申報者得連續處罰、勒令停止使用,甚至遭停止供水、供電處分,其罰責相當嚴重,特別呼籲申報人應依規按時申報。
民眾最關心辦理檢查簽證費用問題,由於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目前並無統一收費標準,民眾可逕向各專業機構或人員詢價。經內政部認可的專業人員及機構名冊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證照與講習選單項下,選擇資料查詢:公司/機構資料查詢、人員資料查詢』);或向本市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商業同業公會或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機械等技師公會洽詢。
聯絡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64300
附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第二季」各申報類組別之申報頻率
及期間列表:
類組 |
使用項目舉例 |
申報條件 樓地板面積㎡ |
申報 頻率 |
申報期間 |
B1 |
1. 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 2. 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 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4. B-3使用組別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
|
1年 |
4月 1 日
至
6月30日 |
---|---|---|---|---|
B2 |
1.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
≧500 |
1年 |
|
B3 |
1. 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
≧300 |
1年 |
|
B4 |
1. 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 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 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