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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非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之變更事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辦理本府備查

一、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予以備查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二、附表二之二:應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或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認定原則表.PDF(如檔案下載)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範本參照(如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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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7-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