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說明
- 申請人及住房基本資格
申請人:建物人或房屋稅費之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證件正反面影本。
建築物:應在民國69年以前已存在之建築物且「未有使用警報」,實際認定時間點依各行政區實施建築管理時間而認定。
- 申請項目所屬單位及特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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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主辦單位 |
特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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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街道及舊建築重建 |
都市更新工程科 (04)2228-9111#65500 |
須位於台中市都市規劃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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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延壽機能恢復新計劃 |
都市更新工程科 (04)2228-9111#65500 |
4至6層樓公寓,使用比例須為1/2 以上供住宅使用。 6樓以下透天住宅,使用比例須為「全」 棟”供住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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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04)2228-9111#69300 |
無 |
- 建築物合法證明公文之審查效力說明
- 本局僅依所檢附文件登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作為上述三項申辦項目文件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 所取之合法房屋證明函件,僅作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物、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房屋租賃」之需求文件之一。若申請人後續申請前開業務,應依承辦單位所訂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標準依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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