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表單下載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合法建築物認定申請書

申請資格說明

  • 申請人及住房基本資格

申請人:建物人或房屋稅費之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證件正反面影本。

建築物:應在民國69年以前已存在之建築物且「未有使用警報」,實際認定時間點依各行政區實施建築管理時間而認定。

  • 申請項目所屬單位及特殊限制條件

申請項目

主辦單位

特殊條件

都會街道及舊建築重建

都市更新工程科

(04)2228-9111#65500

須位於台中市都市規劃範圍內

老宅延壽機能恢復新計劃

都市更新工程科

(04)2228-9111#65500

4至6層樓公寓,使用比例須為1/2

以上供住宅使用。

6樓以下透天住宅,使用比例須為「全」

棟”供住宅使用。

租金

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04)2228-9111#69300

  • 建築物合法證明公文之審查效力說明
  • 本局僅依所檢附文件登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作為上述三項申辦項目文件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 所取之合法房屋證明函件,僅作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物、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房屋租賃」之需求文件之一。若申請人後續申請前開業務,應依承辦單位所訂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標準依規提出申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便民服務,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21
  • 發布日期: 2026-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