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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得標廠商
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
分包廠商情形。
如有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本
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
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二、因可歸責於
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
請機關於履約期間利用該公開資訊,查詢分包廠商是否為
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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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4-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