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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採購案件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辦理情形核有共同性缺失事項

102年採購案件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辦理情形核有共同性缺失事項如下說明:
一、招標文件方面: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63條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各機關學校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採購專區或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下載使用主管機關最新版本各式採購契約書範本。
(二)另有關保固保證金金額上限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等規定,本府所提供之各式招標文件範本內業已明定,請依規辦理。
(三)有關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本府102年9月6日府授秘採字第1020167112號函業已載明,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採購時,毋需再將「印模單」列為招標文件,以提升採購效率。
(四)依採購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有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此,各機關於擬訂招標文件時,應依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辦理,不得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二、開決標作業缺失方面:
(一)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及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各機關學校於開標前及決標前,應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以避免衍生採購爭議,影響採購效率。
(二)各機關學校採購同仁應熟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以避免造成採購缺失及爭議,進而影響公共利益,例如:招標文件內容及招標公告不一致及誤植機關聯絡資訊等內容,係屬應可避免之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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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4-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