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東區公所(公告欄)、東區樂成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廢道範圍內之側溝於廢道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由申請人自行向本府建設局申請辦理改溝完竣,本局再予核發廢道核准證明文件。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