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南區樹德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五、本案廢道有影響本局68年1682號建造執照部分,後續申請人應依切結書內容辦理變更使用。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南區樹德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五、本案廢道有影響本局68年1682號建造執照部分,後續申請人應依切結書內容辦理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