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計字第1120013225號
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111年第3季申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案」計畫書、圖,並自112年2月8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1年12月20日台內營字第11108215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北屯區公所、南屯區公所、西屯區公所公告欄。(計畫書、圖請至都市發展局及區公所閱覽)
二、公告內容:旨案計畫書及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