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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2

案例事實

小夫是廉潔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員,平日負責停車空間管理業務,下班閒暇之餘,喜歡到按摩店鬆弛筋骨, 因而認識許多按摩業者,其中又與真輕鬆養生會館負責人大雄特別熟識。某日,大雄苦於其會館遭廉潔市政府斷水 斷電,無法復水復電而求助於小夫,小夫竟打腫臉充胖子, 明知依職權,無從簽陳或決定是否復水復電,竟向大雄佯稱可以復水復電,並多次電聯大雄,表示廉潔市政府中申請復水復電業務之承辦人及科長是他的哥們、牌友。又在 某日晚間,小夫逕赴大雄住處,向大雄表明如同意其插乾股養生館之經營,並支付 20 萬元款項,即可打點承辦業務公務員,解決復水復電問題。 大雄想到養生會館遭廉潔市政府斷水斷電無法營業,如果一直下去,人事、設備成 本將付諸流水,急迫之下,相信小夫是友情相挺,便允諾小夫的要求,並向友人王聰明調借 20 萬元準備交付。友人王聰明一聽來龍去脈,便提醒大雄,小夫的要求可能是騙局, 大雄另循管道向市府查詢後,知道受騙了,未依約定 交付款項,小夫利用「友情」換「真金」的計謀才沒有得逞。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者,與《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普通詐欺取財未遂者兩者區別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來詐取財物, 所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包括法律或命令賦予公務員以一定 之職務, 而公務員竟利用職務本身之機會,或由該職務上所衍 生 之機會詐取財物,且解釋上係認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限者為限,但職務上衍生之機會是否必須與其 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

在本案中,利用職務詐取財 物未遂罪成立之關鍵在於認定小夫實行之詐術與其職 務實質關聯性之認定,倘兩者若無實質之關聯, 縱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仍僅能成立《刑法》339 條第 2 項之普通詐欺未遂罪矣,爰就此職務上關聯性認定宜 採取較為寬鬆之見解,以貫徹保護公務員職務的廉潔性、純正性、公正性及無收買的可能性。

 

小提醒

在我國,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應誠實清廉執行 職務,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當然更不可藉著民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詐取財物,民眾洽辦公務,如遇有不肖人士聲稱給予好處即可解決行政處分等問題,可向廉政署、政風處或本局政風室反映,避免遭到詐欺或構成行賄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4
  • 發布日期: 2022-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