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欄)、北區新北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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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北區水源段97(部分)及98-17(部分)地號等2筆土地現有巷道廢止案,徵求異議。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16
- 發布日期: 2021-1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