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至民國110年12月13日止,期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公告欄)暨田心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仍請保持水路暢通。
-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楓樹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之第2-2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 申請人自行切結:田心段1507地號土地領有68中工建建字第2183號(70中工建使第1781號)係本人所有且納入本宗基地開發範圍內,後續併同建築執造辦理拆除。
-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