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第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至民國110年3月29日止,計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潭子區公所(公告欄)、臺中市潭子區頭家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廢道現場。
三、公告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本案後續核發之廢道證明於辦理拆除(67)建都營使字第2529號使用執照及(70)建都營字第5341號建造執照後生效。
五、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