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第1-2種住宅區附帶條件(附4-1),本局訂定申請開發並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之審議流程,說明如下:
一、依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八章開發方式第1-2種住宅區(附4-1)之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規定,旨揭申請案之計畫範圍應提供至少30%之基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其中公園綠地用地占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計畫面積10%,考量計畫範圍內回饋公共設施種類、區位、配置、綠化等事項,與申請基地之量體配置、開放空間留設、停車出入動線及步道系統留設等具關連性,應妥為規劃設計,合先敘明。
三、請申請人檢附整體開發計畫書,內容包含建築規劃設計、景觀計畫、週邊環境影響評估、交通系統服務水準等章節及都市設計審議應審查事項併同依附帶條件回饋公共設施計畫送本局審查,分為兩審查樣態:
(一)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規模者: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向本局都市計畫業務單位辦理協議書研商會及協議書簽訂事宜。
(二)未達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規模者:送本局本局都市計畫業務單位審查回饋事項後,辦理協議書研商會及協議書簽訂事宜。
四、無論申請整體開發回饋公共設施計畫內建築量體是否達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規模,仍應依說明三計畫書應表明事項,檢送計畫書報本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