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都發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臺中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應於1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併同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申報。

公告事項:
一、指定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組(公共集會類)、B類組(商業類)及F類組(衛生、福利、更生類)建築物之使用場所,應依公告事項改善。
二、指定應改善項目為:內部裝修材料。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17
  • 發布日期: 2020-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
  • 點閱次數: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