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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北區水源段312-7(部分)及312-9(部分)地號等2筆土地上現有巷道廢止案,徵求異議。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8102日至民國108111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北區公所(公告欄)、北區五常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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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07
  • 發布日期: 2019-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