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2日至民國108年10月2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臺中市東區東門里辦公處(公告欄)、臺中市東區東橋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廢道現場。
三、公告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審議之參考。
五、旨案倘有排水設施,請先予以保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