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至民國108年1月28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公告欄)、豐原區北陽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現況排水設施應先保留使用且不得縮小其排水斷面。
五、於建造執照時一併申請拆除朝陽段84地號上66建都營補使字第82號建築物。
六、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