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至民國107年11月12日止,期間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北區公所(公告欄)、臺中市北區錦平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審議之參考。
五、現況倘有水溝,請依現況保留。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至民國107年11月12日止,期間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北區公所(公告欄)、臺中市北區錦平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審議之參考。
五、現況倘有水溝,請依現況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