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23條及28條。二、本府105年9月8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187719號函。公告事項: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北屯區公所。二、公告內容: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