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遂依 102 年 10 年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綜理第 8 案將兒童遊樂場用地(細兒 210)變更為社教機構用地(細社教 4),並指定供北屯新村眷村文物館使用。惟刻正進行「臺中市眷村文物館整修工程案」之整修工程,發現該建物西側部分(北屯段 278-9)位於細部計畫道路用地(細 10M-127),影響建築物再利用之整體效用。故為促進整體使用效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細部計畫個案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