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需求,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已於民國 101 年 5 月搬遷至大墩 11 街與永春東 7 路口「文中 46」用地之東側,申請作臨時市場使用,綜合考量臨時建物的結構耐用年限、整體規劃等因素,台中市政府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府授經市字第 1010177341 號函示同意以原臨時花市範圍為基準再增加 1 公頃,合計 2 公頃,循個案變更方式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詳附件二)。為辦理台中花卉批發市場遷建計畫,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提「臺中花卉批發市場遷建規劃書」報台中市政府,並經行政院農委會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農授糧字第 1010746933 號函示,核定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之遷建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