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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福星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本案福星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於民國 93 年 6 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將屆 9 年,為檢核現行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地區實際發展需要,爰依上開規定辦理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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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4-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