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本案福星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於民國 93 年 6 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將屆 9 年,為檢核現行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地區實際發展需要,爰依上開規定辦理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作業。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本案福星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於民國 93 年 6 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將屆 9 年,為檢核現行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地區實際發展需要,爰依上開規定辦理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