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前開土地之開發,依經濟部工業局 98年5月4 日工地字第 09800418780 號函會議決議,應針對原規劃「乙種工業區」改變開發模式及訂定配套回饋機制,並辦理細部計畫變更,同時亦考量該軍事禁建範圍業於 92 年經市府檢討解除土地禁建規定,且經臺中市政府評估前開土地確已無法納入台中工業區整體開發範圍,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及「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等相關規定檢討辦理工業區廢止編定作業,並考量地主原始權益、縮短及簡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及兼顧公平合理等原則下,建議維持現行都市計畫工業區之使用,避免涉及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之變更,並訂定適當開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