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遂積極推動辦理主要計畫專案變更,將該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同時配合辦理「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之變更,針對未來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實際發展需求,及與周邊地區發展特性之回應等,研訂土地使用分區相關管制規定,以強化土地合理利用,並形塑基地完善的都市活動空間環境。是以,經臺中市政府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府授社綜字第 1020108232 號函認定屬地方興建重大設施範疇,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變更。
臺中市政府遂積極推動辦理主要計畫專案變更,將該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同時配合辦理「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之變更,針對未來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實際發展需求,及與周邊地區發展特性之回應等,研訂土地使用分區相關管制規定,以強化土地合理利用,並形塑基地完善的都市活動空間環境。是以,經臺中市政府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府授社綜字第 1020108232 號函認定屬地方興建重大設施範疇,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