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前述法令規定與都市發展需要,臺中市政府(原臺中縣大里市公所)遂辦理「變更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不包括擴大都市計畫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6月19日第782次會議及101年12月11日第794次會議審議通過,為本案之主要計畫。再者,為因應91年5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23條條文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並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6月19日第 782次會議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納入細部計畫辦理,因此本次通盤檢討將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納入細部計畫內容進行規範,由臺中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發布實施,以落實計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