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原則一﹑工業用地﹕ 除以台中市政府拓寬或新闢道路及市地重劃區內被拆除工廠而符合規定願意遷廠者﹐給予配售外﹐另規劃部分街廓為標準廠房﹐以無污染工廠為準。二 ﹑ 住 宅區﹕1 . 配售原土地所有人及拆遷戶 。2 . 提供廠商員工及眷舍住宅或單身宿舍居住。三 ﹑ 道路用地﹕配合現況既有之道路劃設計畫道路﹐以符合現況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