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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工業住宅社區)細部計畫

法令依據與計畫目標
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 . ﹐ 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
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並於
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
部計畫建設之。. . . 」﹐ 另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細部計畫書圖應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與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道路系統。
5.事業及財務計畫。
6.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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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01-05-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