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配合台灣省水利局辦理大里溪整治計畫台中市部分大坑溪改道工程實際需要,以早日取得土地完成整治計畫及加速工程順利進行,特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八月四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六九八一五號函辦理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且為解決工程用地取得及範圍內地主住宅土地部分分配問題,規定本地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已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台中市政府為配合台灣省水利局辦理大里溪整治計畫台中市部分大坑溪改道工程實際需要,以早日取得土地完成整治計畫及加速工程順利進行,特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八月四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六九八一五號函辦理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且為解決工程用地取得及範圍內地主住宅土地部分分配問題,規定本地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已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