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地政局於民國 101 年 2 月 13 日簽奉市長同意本變更案符合內政部民國 93 年 1 月 7 日內授營都字第 0920091111 號函示原則,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變更台中市(大坑風景地區)都市計畫(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範圍-廍子地區)(第3種住宅區為第1種住宅區.廣場用地(廣2)為第3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19
- 發布日期: 2013-1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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