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為使計畫內容更能符合地方實際發展,故辦理本次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