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號申請解除套繪之適用情形:
▓興建農舍當時:甲以農業用地A、B地號(甲、乙、丙所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甲農舍),A、B等2筆地號土地全部套繪管制。
▓現在:甲、乙向地政機關辦理A地號分割為A、A-1地號。
情況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A地號後變更編定為其他分區土地,如甲建、住宅區等)
乙、丙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規定,向本局提出A-1、B地號之解除套繪。
情況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A-1、B地號後變更編定為其他分區土地,如甲建、住宅區等)
乙、丙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規定,向本局提出A-1、B地號之解除套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