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惟本會辦理採購稽核監督,發現部分採購機關製作招(審、決)標文件時,未使用本會招(審、決)標相關文件範本,致有違反招標當時相關法令情事。故有關本府全球資訊網-採購專區所提供之各類招標投標須知範本,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