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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及電腦設備等項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業配合行政院101年7月24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013056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及「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表」等相關規定或意見,於該會訂定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不得於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及油料」、「機關不得於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等辦公設施及其耗材」等條款(查詢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及表格,下載相關規定),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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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4-1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