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各機關妥適運用勞動派遣,本總處前於102年11月18日以總處組字第1020055169號函請各機關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在預算經費容許下,建議可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