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函說明三略以:「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未明文禁止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個案招標方式應由機關依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及第6條第2項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爰停用旨揭函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