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計字第1140268922號
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自114年10月8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4年9月2日台內國字第11408115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計畫書、圖置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及北屯區公所提供閱覽)。
二、公告內容:
(一)計畫書及計畫圖(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各1份。
(二)計畫書、圖電子檔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閱覽。(首頁>業務專區>都市計畫專區>主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