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計30日。
二、公告地點:
(一)張貼公告:本府、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豐原區公所及豐原區南村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計畫書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工程科)、本市豐原區公所及豐原區南村里辦公處。
三、本案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分別自本處分送達或知悉翌日起30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並由本府層轉內政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