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 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公告欄)、西區忠明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現況如有溝渠,應先保留使用,且不得縮小其通洪斷面。
五、本案廢道涉及57中建土營字第915號及64中工建建字第00470號等2案建造執照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通行部分,請依前前開2案建照土地所有權人所附切結書後續辦理危老拆除重建事宜,始符合廢道後無造成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
六、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