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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大環境缺工缺料及美國對等關稅調整,為建全本市房市發展,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須申報開工經備查後,起算建築期限並適用前開延長建築期限規定,惟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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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7
  • 發布日期: 2025-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