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簡政便民,縮短審查程序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各項審查程序精進方案如下:
(一)一般審查案件:取消提會前先行會辦各科室制度,原則由業務科查核申請書件後即予以排會。各科室則於審查會中提出意見,所提意見倘無涉危老核准要件,則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再併同修正。
(二)簡化審查案件:凡申請容積獎勵項目適用本府113年7月22日之簡化審查程序者,平行會辦各科室進行審查後,所提意見倘無涉危老核准要件,則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再併同修正。
二、檢附修正後「臺中市一般申請重建程序」及「臺中市簡化審查程序辦理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