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東區東信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五、本案後續請申請人依切結書內容保留道路側溝之排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