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條至第7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3年2月15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12901號函。
三、內政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709號函。
四、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報開工、勘驗及竣工相關表單:
(一)臺中市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查核表。(附件1)
(二)臺中市建築物申報施工勘驗書件初審表。(附件2)
(三)臺中市建築物基礎開挖監測系統設置報告表。(附件3)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執照審查紀錄單。(附件4)
二、承造人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28條規定,於擋土支撐完成後檢附現場照片送本局備查時,應併同檢附「臺中市建築物基礎開挖監測系統設置報告表」及最新一期監測報告。
三、本市涉及地下室開挖之建築工程與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應依監測計畫辦理相關監測,並自114年7月1日起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應於施工大門旁明顯處設置監測數據告示牌,揭示建築工地周邊環境之監測數據、監測點位及雲端資料庫之連結QR Code供民眾掃描連結參閱;告示牌相關內容及尺寸如附件5。
(二)監測數據告示牌示意圖說應併同施工計畫於申報開工時報本局備查。申報放樣勘驗時應檢附監測數據告示牌設置完成照片;已申報放樣勘驗之工程應於下一樓版勘驗檢附。
(三)申報放樣勘驗後至主結構體完成前,承造人應依各項儀器監測頻率,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至本局建築物施工管理及使照申請e化管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