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會議審議案2案
(一) 大里市中興國宅都市更新會申請「變更臺中市大里區東湖段436 地號等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決議:
1.請實施者將本案聽證參採情形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修正。
2.為維持本案相關資料前後一致性俾利後續歸檔查閱,本案同意依業務單位初核意見以436 地號為本案之代表號。
3.本案依內政部營建署105 年10 月20 日營署更字第1052916485 號函轉105 年10 月13日個別輔導會議決議事項二:「營建署105年6 月20 日營署更字第1052909384 號函業有明示,應依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新增範圍分別計算其可建築容積。」,本案原核定(436 地號)係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8 條規定核准原建築規劃容積16943.89 平方公尺(約申請0.24 倍之容積獎勵),本變更案實施者主張依同條例規定436 地號以原建築容積0.3 倍為其容積獎勵與原核定之容積獎勵未符。考量本案係屬九二一震災重建案整合至今多年重建不易,其容積獎勵差額同意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8 條規定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給予建築容積獎勵(約原建築容積0.06 倍),以提高重建容積獎勵值達上限容積獎勵,即原建築容積0.3 倍,並請依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請實施者依委員及出列席單位意見修正,併同會議決議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予本府,並經業務單位確認後通過。會議決議三倘未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請實施者修正計畫書再提會討論。本案未來若有異動,仍請實施者依規辦理變更作業。
(二) 修正「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決議:依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請業務單位續辦法規修訂事宜。
臨時動議: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