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至民國108年5月25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大雅區公所(公告欄)、大雅區四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現況倘有供公眾使用之排水設施,應先予以保留使用,且不得束縮其通水斷面。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