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22 條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 8 案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四)細部計畫案」,其經公開展覽、公開說明會、市都委會審議、市府核定等相關法定程序後,本案已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依臺中市政府府授都計字第 101003630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
本案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22 條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 8 案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四)細部計畫案」,其經公開展覽、公開說明會、市都委會審議、市府核定等相關法定程序後,本案已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依臺中市政府府授都計字第 101003630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